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合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合同甲方:编号:乙方:签约地点:丙方:签约日期:受商务部的托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央储备肉储备打算,甲乙丙三方就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以下称活畜储备)承储一事,经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活畜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国储肉编号基地场储备商品名称品种储备数量(头/吨)第二条储存方式活畜储备是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弓I发的市场专门波动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其所有权、调用权属于国家
甲方托付乙方承储活畜储备
丙方协助乙方对承储活畜储备执行情形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条储存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在本合同签约日期起10日内完成活畜储备的入库(栏)工作,并填制《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入库(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1、在活畜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活畜储备数量真实
2、存栏活畜60公斤以上活猪、400公斤以上活牛、15公斤以上活羊,均不得低于打算总量的40%
3、为保证活畜储备数量真实,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或丙方按照活猪10元/头、活牛30元/头、活羊3元/头交纳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约日期起10日内,乙方或丙方将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4、为保证活畜储备质量合格,由国家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在库(栏)的活畜储备实行公检制度,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
5、活畜储备在库(栏)治理按照商务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肉活第四条储备的完整和安全畜储备在栏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执行
6、甲方将对活畜储备执行情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丙方必须给与配合,提供活畜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各项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同意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储备资金和费用1、活畜储备资金采取承贷承还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照承储数量,按照资金额度10000元/吨,向所在地中国农业进展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