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床费协议析合同YOURLOGOYourcompanyname姓名:XXX部门:XX部空床费协议析合同一、“空床费”协议之争*年3月,*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妻子*(化名)以遭遇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要求丈夫*(化名)支付”空床费”,这是全国首例以“空床费”协议为由而引发的官司
*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主张
判决后,*执意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
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的“空床费”协议案尘埃落定
围绕对“空床费”协议性质的认定,产生了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于传统习惯,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况且在我国尚无先例,于法无据,属于无效合同关系
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结婚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相爱基础之上的,若以所谓的“空床费”作为婚姻关系的纽带,则将婚姻金钱化、利益化,建立在金钱基础的婚姻就显得比较苍白
这样的婚姻有悖立法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是对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能够对丈夫的行为进行约束,违法条款具有经济性,可以发生财产变动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
给付”空床费”是对丈夫违反约定采取的惩罚性补偿措施,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按照合同关系处理并无不妥
第三种意见认为,“空床费”协议不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
合同的本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交易以对价为基础,基于特殊信任关系的赠与合同亦以信任为对价
”空床费”协议不是发生在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协议,认定为合同关系欠缺理论依据
第四种意见认为,“空床费”协议不是合同,也不发生交易行为,谈不上商品化,与现代意义的合同不具有相符性,但丈夫处分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