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
【案情】2009年1月21日,吴某经王某担保向陈某借款5万,约定月息为3%,期限3个月,如2009年4月21日之前未能偿清,则按借款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
吴某于2009年5月20日归还了4万
剩余1万,陈某多次索要无果,便于2009年9月21日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连带担保的担保人王某偿还本金1万、违约金1.5万及按月息3%计算的分段利息损失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有关方面对借款合同中可否同时约定月息和违约金及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中不应约定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的利息过高,法院应主动进行调整
而违约金条款应当无效,不予支持
如借款合同允许约定较高违约金,那出借人就可能以违约金的形式规避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样就会放纵高利贷,导致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无效
因此,认为违约金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违约金条款
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仅在违约情况下才可能发生
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认为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而且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失公平合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行《合同法》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做出限制
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违约金和利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