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7页专利保护范围于我国实务发展之研析指导教授:谢铭洋作者:罗培方台大法研所民商法组二年级一、前言所谓「专利保护范围」,系指专利权人依据其所取得之专利权,所得受法律保护范围
当事人之发明创造若合乎专利法规定之要件,经智能财产局核准而授与专利权后专利权于专利保护范围内发生专利权之积极、消极效力,前者为制造、贩卖、使用、进口之权,后者为排除他人对特定发明技术自由运用之「排他权」(exclusiveright)1[1](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0三条第一项,第一一七条第一项);是以「专利保护范围」之界定是为专利权人主张「排他权」、以及认定他人构成专利侵害之前提,在法院审查实务上十分重要
依本次专利法实务见解仅就普通法院之地方法院判决(八十七年以后)、高等法院判决(七十七年以后)、最高法院判决、判例、司法院解释、司法业务座谈会、行政法院判决(八十七年以后),以及法务部令函八个部分整1[1]彭鉴托,专利侵权与鉴定,13页,作者自版,1993年第2页共37页第1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7页理分类;细查其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者,并加上文献中具代表性之行政法院判决、判例八件,共计六十件:地方法院(八十七年以后)高等法院(七十七年以后)最高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例司法院解释司法业务座谈会行政法院判决、判例法务部令函共计242240028060本文乃就此范围之案例,分析近年来实务对于「专利保护范围」之态度
二、「专利保护范围」之学说(一)中心限定主义(centraldefinition)何谓中心限定主义
有谓「应由申请专利范围出发,同时亦就详细说明书之陈述加以考虑」2[2],亦有谓「祇书写典型的实施案例,做为核心,然后可以参酌其所附之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