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界定处罚标准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一般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处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界定处罚标准号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未经《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