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包括一般法规定的解除和特别法规定的解除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一般法规定的解除是指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
特别法规定的解除是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条例》的任意解除权《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这规定又被称为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
这个约定的期间为“冷静期”,很多特许人往往并不具备成功的经营模式,却盲目发展加盟商,甚至进行夸大、欺骗性宣传,以收取高额的加盟费,结果必然造成特许经营的失败和特许经营行业的混乱
我国借鉴国外特许经营立法经验,考虑到被特许人可能存在的冲动型投资,这个条款是对被特许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特许经营合同并没有约定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
”由此可见,未约定的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以实际利用经营资源为限,个人认为只要被特许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并实际经营是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的
当然,特许人约定了任意解除权的案例也有
上海美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特许人签署的《特许加盟合同》第三条3
4约定“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