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举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计委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价格监督检查司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行使价格举报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三)对领导交办的举报案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承办;(四)负责收集价格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五)向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六)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档案
第七条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价格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登记
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对受理的举报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阅批
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第1页共2页职能处(科、室)查办
对不属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件,应在五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者
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承办单位受理价格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