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篇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如前文所述的案例,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3000个,白色涤纶,3个月交货
关于此类合同,理论上又称为制作物供给合同
制作物供给合同是双方先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品质规格等条件,然后由一方以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制作并向另一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制作物供给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兼具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总的说来,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来进行认定:1
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
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