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破产重整)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号:聘请方: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聘请方”或者“xx电子”)地址:x电话:图文传真:受聘方:xx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xx”)地址:x邮政编码:x电话:x图文传真:x必要提示及说明: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xx系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在的一间律师执业机构
xx和xx电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月日订立下述合同内容
xx根据本合同为xx电子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一、特别条款1.1.法律服务xx接受聘请方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对xx电子破产重组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以下简称“题述事宜”)
1.2.委托事项/代理权限聘请方授权xx及其指派经办律师为xx电子的破产重整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应聘请方要求或安排,就申请重整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服务期限为: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法院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终结为止
1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破产重整)1.3.法律服务团队xx指派x毅律师、余丁律师助理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以下简称“律师”)
xx指派x律师为本案法律事务的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是xx出任本案甲方委托代理事务之主要责任人,负责总体协调、疏通和衔接工作
1.4.法律服务费经双方议定,xx经办律师于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的法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陆拾万元(RMB¥600,000元),该法律服务费共分三期支付
聘请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xx支付第一期律师代理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聘请方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xx支付第二期律师代理费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如果本案法院最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应当在法院文书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向xx支付第三期律师代理费叁拾万元整(¥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