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根据『XX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都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原则一、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订立和变更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凡本公司在职的员工均须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公司即与签约者发生合同所明文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关系。三、合同是公司与员工聘用关系的最后依据,一切有关事情的最后处理,以该合同为准。四、员工在签订合同前,须充分了解公司的『员工手册』(附件三十七)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公司的『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是作为合同有效附件之一。五、签订合同时,须由员工本人亲自签字,不得由委托他人代签。第四条:用工合同形式一、具有本市或非本市户籍的在职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附件三十八)。二、借聘或劳务用工的外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附件三十九)。第五条:合同期限及相关规定一、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下合同期为一年,其中首次劳动合同期中包括试用期三个月。二、凡公司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合同期以公司与外聘员工双方协商约定期限为准。合同期一般为半年,不设试用期。三、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对确定合同期限,公司可根据具有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一般分为长期(一年)和短期(3个月)。四、合同除国家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一)由公司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需要增加特殊约定的条款或与签订相关协议,对服务期限、违约赔偿等条款作出约定。(二)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三)对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个别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制员工在离开公司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不超过三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公司按照员工入职时间来约定合同的起始时间,当事人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二、变更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变更的条件:(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内容应随之变更。(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可变更合同的内容。(三)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可以变更。三、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实际使用员工的公司不一致时,由实际使用员工的公司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四、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当劳动合同中止条件消失,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员工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员工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三、员工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如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则给乙方不足三十日部分工资作为补偿):(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赔偿:(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知期为3天);(二)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依法或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