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相关规定整理(含《民法典》规定)注:以下规定,整理于2020年8月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II《电子签名法》III《九民纪要》《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