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说明:三、转让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使用年限共年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对乙方有偿使用的林地有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权利
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有权制止违反林业法规、政策、破坏森林资源等各种违法行为
2、协助乙方保护购买的林木资源
3、保护乙方在不破坏生态环境、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
4、发生乱砍盗伐和森林火灾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乙方权利义务1、接受甲方及当地林业部门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或林业部门的规划和技术指导
2、认真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森林防火、资源林政管理和病虫害防治的责任
3、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有偿使用的林地只能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4、对有偿使用的林地要充分发挥使用效益,按林业部门的要求尽快完成造林、补植和改造更新任务
5、经营管理期间需砍伐林木时、按国家规定,经林业部门批准,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森林抚育采伐规程
6、在合同期内,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但必须经甲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五、违约责任(一)经营区内管理不力,出现乱砍盗伐林木、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森林火灾和不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而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乙方要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刑事责任
(二)乙方有偿使用的林地,未按林业部门的规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造林、更新、补植任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三)合同期限内,一方对条款内容认为有必要修订时、需双方协商一致,报林业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修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单方终止合同或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其它(一)合同期满如国家政策允许,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林地有偿使用权,林地使用费由双方协定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