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劳务公司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蔡俊杰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
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5年11月17日
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06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
2006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
2006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07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
51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
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
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
6万元及违约金226
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
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不能成立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1)被告已按双方2006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
(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