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承揽合同练习案例第七章承揽合同第一节承揽人的义务案例一、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案情]某装潢公司承揽了某个体餐馆的门面装修业务,双方于某年5月23日签订了承揽合同,装潢公司为甲方,个体餐馆为乙方。合同中约定: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包括贴外墙转、做霓虹灯等修缮任务;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由乙方预付工程造价的20%,加工日期截止到同年6月23日。合同签订以后,装潢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中,由于装潢公司制作霓虹灯的人员突然生病,无法进行工作,为了按期完成任务,装潢公司又将该任务交给了另一家装潢公司,但是并没有通知个体餐馆。工程验收时,个体餐馆发现装潢公司擅自转让工作任务的事实,于是拒绝向装潢公司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双方经过数次交涉,个体餐馆均拒绝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并要求装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装潢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个体餐馆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并且支付迟延支付装修费的利息。[问题]本案中,装潢公司将制作霓虹灯的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做法是否是违约行为?[分析提示]1、相关的法律规定2、承揽人完成工作义务的基本要求3、承揽人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责任第二节定作人的义务案例一、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案情]庆华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为庆华公司设计一则电视广告和一则报纸广告,庆华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广告公司提出广告的要求,广告公司应在1个月内将广告设计完毕。合同中还规定了广告设计费、支付方法,与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几次向庆华公司询问对于广告的要求,但庆华公司皆以经营部门正在讨论为由,拒不提供。因得不到庆华公司的具体要求,广告公司无法开始工作。在经数次通知庆华公司提供广告要求,庆华公司拒不理睬之后,广告公司向庆华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庆华公司赔偿其损失。庆华公司表示,虽然没有及时向庆华公司提供广告的具体要求,使广告公司不能开始工作,对此表示歉意,但不同意向广告公司赔偿。[问题]广告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庆华公司赔偿损失?[分析提示]1、法律依据2、定作人协作义务内容3、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1篇二:承揽合同案例承揽合同案例原告:兴达通公司被告:恒万实业公司2011年3月22日,兴达通公司与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签订《北京市承揽合同》约定兴达通公司为恒万实业公司承揽的66318部队项目进行施工。施工项目及单价为:浮雕外墙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一层仿石漆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50元;结算方式为:进场施工7天完成全部柔性腻子,付总款的30%,工程完成合格后付到总款的80%,年底付15%,保修二年期满付5%;兴达通公司自行提供材料;交付方式及期限为:工地现场交付;工期为:浮雕外墙施工3月28日开始施工,4月25日完成。仿石漆施工5月3日开始,至6月15日完工。李铁宝代表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签字,并加盖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崔静书代表兴达通公司签字,并加盖兴达通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恒万实业公司预付工程款20000元。兴达通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牛建元、刘秀花,由后者组织工程队负责施工。2011年4月27日,恒万实业公司因现场施工人员讨要工资,垫付27名工人工资共计:39000元。现场施工人员收到工资后,从施工现场撤离。工人撤离后,恒万实业公司另行将仿石漆施工承包给第三方。2011年8月19日,李铁宝就浮雕外墙工程向兴达通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兴达通公司实际施工面积2241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合计49302元,保修款为49302元的5%,即2465.10元。结算款项尚未支付。个人分析:重点信息请见黄色标记内容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1、是否可以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署合同2、双方合同是否生效3、兴达通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牛建元、刘秀花是否合法4、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可向恒万实业公司讨要工资5、李铁宝向兴达通公司出具的结算单是否有效焦点问题分析:1、2两问与《钢铁买卖合同纠纷》前两问情况相同,详细见该案例分析,此处不再赘述。3、首先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有承接该项工程的相应资质,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且兴达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