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财税字[20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已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现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一)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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