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永强、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强,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城郊乡三座楼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张民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强、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永强于2008年11月26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豫民公司、绿都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120000元及利息;2、对绿都公司3#商住楼享有优先受偿权;3、豫民公司退还其工程管理费80000元;4、豫民公司返还其工人工资押金17750元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虞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
豫民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21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虞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
豫民公司仍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2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豫民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玉祥,被上诉人张永强的委托代理人胡瑛、康联生,被上诉人绿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广权、孙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7月2日,豫民公司与绿都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绿都公司将绿都家园西区约23000平方米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豫民公司
豫民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而是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了他人,其中3#商住楼北段转包给了张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