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为“幕后老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东、公司高管,从表面看似乎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实际控制人却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在实务中,因实际控制人导致的种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眼花缭乱
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效果问题,即属典型之例
例如,自然人甲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A公司持B公司80%股权,B公司持C公司67%股权,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甲为A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B公司与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甲以实际控制人身份,以C公司名义与自然人乙签订商事交易合同,并加盖C公司公章
试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若有效,合同效果归属于谁,C公司还是实际控制人甲
(1)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适用公司机关或表见代表制度所谓公司机关,是指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即为公司本身的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行事时,不具有独立人格,其人格被其所代表的法人所吸收
因此,“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所谓表见代表,即法定代表人限制的外部效力规则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总则》第六^一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条)
”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既不是C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负责人,因此原则上不能适用上述法人机关或表见代表制度将甲从事法律行为之效果直接归属于C公司
(2)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应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实际控制人甲以C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实际上扮演的是代理人的角色
甲作为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能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