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里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