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保证合同甲方:保证人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证人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债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年字第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你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范围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金额大写圆整(其中保证人一—承担保证金额圆整;保证人二:—承担保证金额圆整)及相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保证期间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
如果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分别为自每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责任承担(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乙方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