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控制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掌握的范本,本篇内容里,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掌握做了肯定整理修编,一起来看一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掌握变更(Variation)是合同履约中的基本特征,是《民法典》规范调整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中涉及的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原则上面对将来发生效效力
未变更的权利义务连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丢失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同样存在大量的工程变更
既有传统的以工程变更指令形式产生的工程变更,也包括由业主违约和不行抗力等因素被动形成的工程变更
国内的讨论学者通常更习惯于将后一部分工程变更视为工程索赔的内容
1994年,国外工程管理学者Semple在考察了加拿大西部24个存在索赔争议第2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的工程项目后,把索赔定义为:特别严峻和极具破坏性的工程变更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变更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转变;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转变;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转变;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6)实施工程的挨次或时间支配的转变[2]
由于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国内外讨论人员对工程变更开展了大量的讨论工作,提出了诸多工程变更的掌握方法,如程序掌握,强化监理制度以及加强决策者对投资行为的管理和引导等[3],美国的建筑业讨论所等机构还特地任命一批工程变更管理人员定量化地讨论工程变更对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