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主体认定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国家对商品房领域加强宏观调控,一些地方的房地产业开始出现降温,许多房地产商资金吃紧,紧接着是与房地产也紧密关联的施工企业工程款被大量拖欠,由此出现的建设工程纠纷呈上升趋势,绝大部分表现为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但是建设工程的参与主体多,涉及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转包等,作为施工企业追索工程款,首先要理清应该起诉谁,即谁是被告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界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对于发包人有比较明确的定义,即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不难看出,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应该与支付工程款对应,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在施工合同上签字的人是支付工程款的相对人
问题在于,当签字的发包当事人与实际工程的所有者分离时,这时的发包人主体资格应该如何界定,比如,第三人发包人甲与承包人乙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的实际所有者(受益人)是丙,换句话说,甲将丙的工程发包给乙施工,当乙施工完毕后,谁是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人
这一问题表面看来是程序问题,实际涉及深层次的合同法律问题
比如承包人向谁追索工程款
追索工程款的支付依据是什么
即承包人是向与自己签字的人追索工程款还是向工程的实际所有者追索
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按照合同规定还是按照与实际所有者事实合同关系结算
在发包人与工程实际所有人分离情况下,要弄清楚上述问题,必须弄清什么是合法的发包人,可以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方面可以判断
首先,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承包人应该判断该工程是归谁所有,签字的发包人是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尤其要注意,该发包人是否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
对此,相关规定中指出,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虽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