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机构管理若干意见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精神和中央、省、市纪委对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对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县直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改革领导体制。将县直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双重领导改为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二)强化监督职能。实现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切实加强对所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三)确保工作成效。通过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县直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机构设置。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法》和上级纪委的有关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部门、行业特点,坚持“归口派驻,整合力量”的原则和“编制不能减、人员不能少、职级不能降”的要求,县纪委(监察局)设立6个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县直纳入统一管理的31个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合署办公。第1页共4页实行统一管理后,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形势的发展或工作需要,对派驻机构及其所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给予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其他没有实施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体制不变。为加强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增设干部管理室。(二)编制及人员配备。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机构设置需要,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增加行政编制4个。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的6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单列编制定为30个。以上编制从纳入统一管理的部门抽调或由县编办调剂解决。今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县纪委(监察局)与县编办协商进行调整。实行统一管理后,各纪工委设书记兼监察分局局长1名,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设副书记兼监察分局副局长2名,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配备正副科级纪律检查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其副科级以上成员兼任被派驻部门单位的党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具体人员的收编和配备,由县纪委(监察局)与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协商选调。三、工作关系和工作职责1、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在部门单位履行职责,主要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2、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配合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职责。县直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派驻或联系部门单位的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参加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召开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会议和有关工作。第2页共4页3、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主要工作职责。(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2)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建设的情况。(3)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所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