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工作职能,建立和规范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局长、副局长
涉及议题的区纪委常委参加会议
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
局长因事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局长主持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也可对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相关室提出,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各副局长、需要参加会议的区纪委常委及列席人员
凡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事项,需要提供材料的,由有关室负责提前准备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廉政建设及行政监察工作的部署、决定、指示、规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计划、部署、总结
3、市监察局、区政府和区纪委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意见
4、报市监察局、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5、受区政府委托起草的行政规定和拟报区政府批准的决定
6、区监察局发布或与其他单位会签的规范性文件
7、区监察局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及领导讲话
第1页共2页8、行政执法监察、纠风治乱工作事项
9、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方面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10、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业务管辖范围,由分管局长负责落实有关事宜,办理结果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抄送办公室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由区纪委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