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接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本市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市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推动工作
各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能源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七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知识,报导合同能源管理动态、典型经验,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
第八条鼓励搭建节能量交易平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