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预约合同的特征及违约责任承担所谓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本约合同之前,为准备签订本约合同,明确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表达共同意向而订立的协议
所谓本约合同,本是一般合同,如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只是因预约合同的存在与其对应,故而称之为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多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纪要、定金收据等非合同书形式出现,而与本约的区别又不甚清楚,其存在和意义往往为人们所忽视
预约合同与一般合同比较,既有一般合同的共性,也有其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
分析起来,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独立性与关联性
首先,它是一个独立的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
其主体合法自不待言,其中既有预设的本约合同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有预约合同本身中的标的即双方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
它于合同法虽系无名合同,但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范并受其调整
预约合同和依其签订的本约合同,都是各具效力的独立合同
谁都不能否定谁,在效力上互不影响
其次,预约合同又与本约合同相关联,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订立本约合同,履行预约合同的结果是订立本约合同
所以,既不能把预约合同当作磋商本约过程中的文件和本约合同的附件,否定它的独立性,也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忽视预约合同对本约合同的作用
交易尚不成熟性和初步确认性
交易尚不成熟是指因为存在某些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障碍,还不具备签订本约合同的条件,如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商还未办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尚未开工无法确定交房日期等
初步确认是对交易中的有关事宜和签订本约合同的时间进行预备约定
预备约定不等于确定,并不排除在将来签订本约时对预定的有关事宜再作协商调整
这是预约合同在市场中颇受欢迎并广泛运用的重要基础
为了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争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虽然一些交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