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一“委托人”是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的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作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V“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二、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作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