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B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代理词(含本诉、反诉)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诉为原告、反诉为被反诉人,以下统称原告)与鄂尔多斯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诉为被告、反诉为反诉人,以下统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3月1日上午开庭审理完毕
由于本案证据较多,且兼有本诉和反诉,故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递交详尽的代理意见,以再次阐明诉讼请求、厘清案件事实、论证证据材料,并作为法庭笔录之补充
在此,原告代理人特将关于本案的代理意见呈上,以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对民事起诉状中相关内容的再次明确1、关于诉讼请求原告在立案时向贵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共提出了9项诉讼请求,其中第6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鉴证及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1,125,384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具体为: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1,125,384
00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鉴定结论为准
同时,原告在宣读该项诉讼请求时明确提出进行相关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见附件1)
2、关于事实和理由民事起诉状第2页倒数第6“”“”行有一处笔误,即需将该行中的被告修改为原告
原告对此在庭审中也予以了澄清
二、关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庭总结了如下争议焦点:✓VYX■八、、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
(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依据;3、能否适用《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