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与效力建筑行业市场规则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复杂性而明显区别于其他行业
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总包方在中标后,往往会选择在分包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以达到降低资金成本、转移业主拒付或拖延支付工程款的风险
但是“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广受争议,各地裁判结果不一
不同的司法观点,对于纠纷双方的利益影响较大
厘清不同裁判观点的底层逻辑,归纳影响判决结果的常见因素,有助于为企业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意见,进而有助于建设工程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什么是“背靠背条款”现行立法中并无“背靠背条款”相关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
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是指总包方与分包方(或转包关系中的转包方与承包方)在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中对付款模式的约定,是将建设单位(业主)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或转包关系中的转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其核心在于“以业主支付为前提”
例如,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总包方与业主所签署的大合同为前提”“按照业主支付进度付款”“在业主资金到达总包方账户后7日内按照比例支付分包方工程款”“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等条款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是附期限合同
例如,陕西高院(2020)陕民终508号判决认为:“本案中,专业工程分包合同22
1约定:结算支付按照第18条规定办理;合同18
4约定:结算时间在业主对甲方工程计量后对乙方进行结算,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原则按照业主对甲方的相关原则进行支付;合同18
5约定:工程进度款在业主支付给甲方后才能支付,且支付给乙方的比例不超过业主给甲方的实际支付比例,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后15天内向乙方进行支付
上述约定同样只是针对工程进度款作出的约定,而对结算后剩余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