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架構下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李鎂*壹、前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第164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4页共17页大陸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台灣也緊接在2002年1月1日成為WTO會員
身為會員,兩岸在各方面都要符合WTO架構下之各種規範
智慧財產權與經濟發展及國際貿易關係密切,提供健全與完善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已為會員應履行之重要義務
過去幾年來,兩岸為配合加入WTO,均積極加緊腳步建制符合國際規範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應該有而沒有的,趕快去立法;已經有但是不符合國際標準的,趕快去修法
經過萬全的準備,終於入會,入會後,將來在智慧財產權的具體實踐上,必須受到各會員的檢視,落實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持續不斷要走的路
本文主要以智慧財產權為內容,先說明WTO會員應遵守之最基本規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下稱TRIPs)所要求之原則
其次分別介紹在WTO規範下,兩岸對保護智慧財產權所建制之法律架構
最後,就兩岸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制度作進一步之比較
貳、WTO架構下應有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智慧財產權向為國際貿易中重要之課題,因此,在WTO所管轄之協定中,針對智慧財產權,特別簽署TRIPs協定,為現行國際上保護智慧財產權種類最為完整之單一多邊協定
此協定計有七篇,七十三條,包括:一般規定及基本原則;智慧財產權有效性、範圍及使用標準;智慧財產權之執行;智慧財產權之取得與維持及相關之當事人間程序;爭端之預防及解決;過渡性措施;機構安排、最終條第165页共17页第164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5页共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