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架構下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李鎂*壹、前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第164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4页共17页大陸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台灣也緊接在2002年1月1日成為WTO會員。身為會員,兩岸在各方面都要符合WTO架構下之各種規範。智慧財產權與經濟發展及國際貿易關係密切,提供健全與完善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已為會員應履行之重要義務。過去幾年來,兩岸為配合加入WTO,均積極加緊腳步建制符合國際規範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應該有而沒有的,趕快去立法;已經有但是不符合國際標準的,趕快去修法。經過萬全的準備,終於入會,入會後,將來在智慧財產權的具體實踐上,必須受到各會員的檢視,落實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持續不斷要走的路。本文主要以智慧財產權為內容,先說明WTO會員應遵守之最基本規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下稱TRIPs)所要求之原則。其次分別介紹在WTO規範下,兩岸對保護智慧財產權所建制之法律架構。最後,就兩岸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制度作進一步之比較。貳、WTO架構下應有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智慧財產權向為國際貿易中重要之課題,因此,在WTO所管轄之協定中,針對智慧財產權,特別簽署TRIPs協定,為現行國際上保護智慧財產權種類最為完整之單一多邊協定。此協定計有七篇,七十三條,包括:一般規定及基本原則;智慧財產權有效性、範圍及使用標準;智慧財產權之執行;智慧財產權之取得與維持及相關之當事人間程序;爭端之預防及解決;過渡性措施;機構安排、最終條第165页共17页第164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5页共17页款。以下略述TRIPs所揭示之重要原則、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範圍及程序。一、TRIPs規定之基本原則(一)國民待遇原則:依TRIPs第3.1條規定:「…就智慧財產權保護而言,每一會員給予其他會員國民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之待遇…」此即內、外國人平等原則。申言之,會員國對於其本國及外國國民,不得有歧視待遇。另依TRIPs第1條規定,會員得提供較本協定規定更廣泛之保護。因此,若會員採行更廣泛之保護措施時,亦必須遵守國民待遇原則。(二)最惠國待遇原則:依TRIPs第4條規定:「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而言,一會員給予任一其他國家國民之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權,應立即且無條件給予所有其他會員國民…」。相對於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對內外國人間應平等對待,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對於外國人間,亦應平等對待,不可有差別待遇。若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會員簽定的協議內容高於TRIPs協定所規定之最低保護標準,該締約會員國有義務將相同之利益擴及於TRIPs所有會員國。二、TRIPs規定應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範圍TRIPs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範圍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地理標示、工業設計、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及未公開之資料。(一)著作權(TRIPs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會員原則上應遵受伯恩公約之規定,因此,傳統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主要為伯恩公約所涵蓋之範圍。新的保護範圍則為1996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CopyRightTreaty,WCT)及表演及錄音第166页共17页第165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6页共17页條約(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WPPT)所涵蓋。為與專利權有所區隔,TRIPs第九條第二項特別規定,著作權僅及於表達,不及於觀念、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著作權之保護期限,原則上不得少於五十年。電腦不論係原始碼或目的碼,均屬文學著作,其保護期間亦不得少於五十年。(二)商標權(TRIPs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任何足以區別不同企業商品或服務之標識或其組合,包括顏色、立體商標,均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至於視覺上無法認知的,如氣味、聲音,可以不保護。會員得規定以商標之使用作為註冊要件,但商標之實際使用不得作為提出申請註冊之要件,亦即不得以申請時尚未使用為由駁回商標申請。為維持商標之有效性,可以要求必須使用商標,但只有自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