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号债权人:XXXXXXXXXXXXXXXX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自然人填写):联系电话:传真:乙方为甲方给予(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放的额度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保理融资服务合同》(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保理融资资金收妥确认书(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乙方担保的主债务(亦称“主债权”)范围包括:债务人欠甲方的主债务本金余额以及债务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1债务人欠甲方主债务本金余额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欠甲方的全部债务本金余额,该余额最高不超兀;2
2债务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主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还清日止;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3无论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乙方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物连带质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权,如因质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质押物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乙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第三条质物乙方自愿提供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