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对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思考家具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关系的合同,在消费领域严格讲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其条款应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有关规定
但其条款内容依托的是原《经济合同法》,故在条款上必定存在一些差异
而使用该合同的主体主要是广阔消费者和各家具零售商,所以在合同的设计上应当以符合商业零售行业的交易习惯和消费者乐于接受为前提,而不应将其设计的过于烦琐,不易使用
详细地讲,合同的第一条规定:“家具名称、商标、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的内容不适合家具买卖行业特点和商业习惯,因为对于家具行业来讲,国家尚未出台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目前也是空白
消费者注意的是家具的款式和材质,而这两项指标目前又没有统一的型号规定,一旦造成质量纠纷,给调解、仲裁或审判在认定责任方面带来肯定的困难,客观上讲不利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相互举证
因此许多家具经营者呼吁在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用材质替换型号使之更合乎实际
因此,该条应当明确质量的瑕疵第2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担保责任,即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交付合乎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关于质量可以另附质量保证书予以明示消费者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经营者出卖的标的物质量上有瑕疵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使消费者能够自主合理选择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削减价款或恳求赔偿损失乃至解除合同
其次是示范文本第二条的保修包退条款,目前采纳填空式方式
各家具经营者认为采纳填空式的方法设置,简单造成一旦消失家具质量纠纷,对消费者举证不利的尴尬局面
因为在填写这一条款时,多数家具经营者均采纳对他们有利的方式填写,而未选中的选项则认定为无效
作为消费者不行能对其中奥妙了解如此透彻,简单消失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而实际状况是《天津市家具行业实行三包的规定》等文件均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