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1、货物港务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征收,鉴于目前港口体制已有较大变化,交通部原双重领导的港口,已完全彻底下放地方,由地方政府按一城一港的原则进行管理
故这次新内贸费规明确货物港务费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征收,以进口或出口按计费吨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并提高了计费标准,沿海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
3元,提高到0
5元,内河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
8元,提高到1元
2、港作拖轮使用费
交通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将沿海港口拖轮使用费由原每马力小时0
16元,调整为每马力小时0
35元,内河港口原每马力小时0
3、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原《内贸费规》规定,船舶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是不收取停泊费的
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才收取停泊费
这次调整内贸费规,交通部水运司参照外贸停泊费的计费原则,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
06元/净吨(马力)日,比非生产性停泊费低50%
4、调高了系解缆费
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浮筒,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50净吨以下免征,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3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17元,船舶在浮筒5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30元
第1页共3页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7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40元,在浮筒100元
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元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计收14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70元
在浮筒2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85元
5、调整了开、关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