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xx市房屋租赁合同(试行)(居间服务版)二0年月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说明1
本合同是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共同监制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
签订本合同前,各方当事人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承租人尽到提示义务
承租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J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各方当事人应当到该房屋所在地的区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双方应按规定向原受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分别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出租历史建筑时,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竺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xx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