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合同条款编号:甲方:住所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乙方:主要营业地址:鉴于:本《XX银行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与《XX银行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合约》〔‘产品合约”〉共同构成‘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本合同”)。本合同系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令以及《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订立。第一条定义与说明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客户I甲方:向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产品本金”〉以购买银行提供的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个人。具体身份以产品合约为准。之.银行I乙方:以客户交付的产品本金进行相关交易,并按约定给付客户产品收益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具体身份以产品合约为准。第三人:指银行和客户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基金、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令本合同:《XX银行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XX银行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合约》“产品合约”)共同构成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本合同指上述文件中的任何一份、多份或全部文件。1产品:即指个人结构性理财产品,银行以客户交付的产品本金进行资金交易,并按合约的约定给付客户产品收益的方式。理财交易I交易:指双方之间在本合同下发生的金融交易,该等交易依其所包含合约的不同而表现为普通存款合约,结构性存款合约,其他金融基础产品合约及I或金融衍生产品合约,或表现为多种上述具体合约的混合。其中,就金融衍生产品具体合约而言,该等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该等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7预期产品收益率:指乙方预期的在理财期限内对产品本金计算理财收益时适用的利率,以年利率表示,该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率。产品收益:指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而确定的客户实际收益。1法令: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10.收益支付日:指根据产品合约的规定银行应当向客户支付相应产品收益之日;若收益支付日为相关货币非银行工作日或非中国银行工作日,则当期产品收益仍于该日结算但将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但若该日系月末则理财利息提前至该日前最近的一个银行营业日结算并支付。到期日为产品合约中约定的到期日。终止日指到期日,但若产品交易被提前终止,则指提前终止日;若产品被展期,则指展期后产品的到期日。交易期限指起息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预约销售期指产品合约中约定的产品公开销售的起售日至起息日(不包括起息日)之间的期限。11.经办行:是银行(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执行本合同的银行营业机构,经办行被视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权代表,有权以其自身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名义行使银行一方的权利并承担银行一方的义务。鉴于XX银行最终享有及承担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经办行仅依XX银行总行的授权行事,故双方同意银行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银行的其他营业机构,但银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等任何费用。第二条声明与保证1.双方均分别向另一方声明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二.双方同意,客户不得以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包括单独和整体)及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客户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但经银行书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