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合同书双方于2016年月日签订此协议立约人:(一)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点:注册证:(二)乙方:艺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三)丙方: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地点:注册证:兹经甲方委托丙方联络洽谈,获得拍摄乙小姐之权利,为甲方生产之产品:“〃牌产品(下文称“该产品”)拍摄影视广告片及平面广告以供甲方于本协议期内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不包括在内)(下文称“协议使用地区”)作宣传之用.由乙方及丙方签署同意.叁方特此同意如下:甲方付予乙方人民币(下文称“酬金”),而乙方则同意参与以下之拍摄及出席活动服务1。乙方演出服务为:(1)平面广告一次,一个工作天,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不足八小时亦作壹天计算(拍摄地点青岛).此工作天数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如拍摄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乙方可以忽略不计),但不包括乙方前往拍摄地时间】.(2)公关活动一次,每次壹个工作天,每工作天以不得超过叁小时、不足叁小时亦作壹天计算。公关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另议,由甲方与乙方之间双方协调,但最后以乙方之同意日期、内容和形式为准.公关活动期间,乙方及随从及丙方的往返机票、食宿均由甲方负责(1张头等机票、2张经济机票及五星级酒店套房壹间,同酒店标间2间),指定化妆、梳头及保安(包人工、交通、食宿资付)。此工作天数并不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和化妆时间。2.以上实际工作天数共两天(平面广告一次,共一天,公关活动一次,共一天,共两天).(1)如甲方在协议期如需要乙方作多于一次平面广告、作多影视广告、公关活动及协议使用期到期续约,甲方都需与丙方协调,甲、乙、丙三方并另签协议才能有效执行,然而乙、丙方有全权决定是否接受此等工作事宜之最终权.(2)平面影视广告拍摄地点定为:晓港名城售楼处。(3)a。平面拍摄日期暂订于2016年6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详细日期需经三方同意。b.第一次影视广告拍摄日期定为2016年―七月^日至鱼月卫日期间;详细日期需经三方同意。c.一次公关活动日期在本协议使用期内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但以乙方最后同意之日期为准;d.有关一切拍摄日期如遇特殊情况需作修订(延迟),日期以不超过六星期为限,以双方共同协议定为准;e.以上2(3)a.,2(3)b。,2(3)c,及2(3)d项所订之日期通称为“协议拍摄期”,如甲方在未得到乙方的理解及同意下,而未能在此“协议拍摄期”内完成一切在本协议内之拍摄工作(发生不可抗力或天气不适宜拍摄除外),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协议内之一切活动及义务,而此协议亦不需通知实时终止,唯乙方所收甲方之一切款项,亦不作退回・f.若由于自然界的不可抗拒性因素,或不能预计之原因双方需出示相关证明,而影响拍摄或工作进行,则双方无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双方于“协议使用期”内再另行议定工作日期但以乙方最后同意之日期为准:g.如在“协议使用期”内因甲方原故而未能重新进行拍摄或举行公关活动,则乙方无需要在“协议使用期”外为甲方履行该等活动.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4)拍摄工作范围为“乙方”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由丙方作为制作公司(包括美术指导、造型师、化妆师、发型师、平面摄影师、影视广告导演、影视摄影师)拍摄.3.关于制作方面: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之制作公司,要事先得乙方同意,与制作公司方面的沟通由甲方负责沟通,甲方负责一切拍摄及制作(包括一切工作人员之工资)费用.梳头费用为每天人民币______整、化妆费用为每天人民币,按实际工作需要日数计算。乙方在中国国内乙方所需要缴付之一切有关税务,则由甲方负责及缴付。且未经其它协议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报或透露相关于协议条款中财务上或其它方面的任何信息(除因要咨询法律人士外)。如制作需离开本人所在地到外地拍摄影视及平面广告及活动,则甲方同意提供及支付乙方丙方及乙方有关之职员(如化妆师壹位、发型师壹位、乙方助理壹位)、演出期间之机票、膳宿、工资及交通费用.按实际工作需要日数计算。(a)所有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形象设计及正式版本在拍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