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出口合同主要条款解析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其固定的含义,我们这里所把他简单化为普通的货物进出口合同来看待,以便于理解
货物进出口业务流程包括交易前准备、磋商和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三个阶段
其中,磋商和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阶段,存在大量的法律事务问题
货物进出口业务涉及货物很广,有集装箱货物、件杂货和散货、液化货物等的区别,也有大宗货物与少量货物的买卖的区别,不同的业务类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和风险会有所不同
货物进出口类别繁杂,对于一些大宗散货或者大型设备等货物的买卖,国际上一些国际组织、著名的商会、行业协会以及包括国家的民间团体等都草拟了大量的示范合同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自由选用
比如(1)国际商会(ICC)为制成品的转卖制订了《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TheICCModelInternationalSaleContract);(2)波罗的海交易所粮谷饲料贸易协会(GAFTA)为粮谷、饲料的买卖制定了70多个标准合约格式;(3)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对成套设备的买卖以及其他如钢铁制品、谷物、软木、马铃薯等的买卖制订了标准合同格式,以《成套设备和机器出口供应一般条件》最为著名;(4)1999年我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三国政府组织制订了《羊毛交易标准合同》;(5)2000年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我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也制订了《成套设备进口合同(CIF条件)》;(6)中日、中德以及中韩政府间分别制订了《中日一般货物销售合同条款集》、《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与《中韩货物销售示范合同》供两国有关公司、企业参考
这些示范合同对合同格式、文本的用词、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而专业的规定
对于进出口双方,多去考虑和研究这些示范合同有助于使自己的合同更加完善,避免重要方面的遗漏、同时也能使合同条款的措辞更加完善
各种不同的示范合同所规定的不同条款,通常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