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飞平、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
24【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29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虹马会敏盛韵同【审理法官】赵虹马会敏盛韵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飞平;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冯飞平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飞平【当事人-公司】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晟楠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闫磊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晟楠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闫磊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晟楠闫磊【代理律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1/13物业服务合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飞平【被告】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给予上诉人减免物业费、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给予上诉人减免物业费、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金
关于应否给予上诉人减免物业费的问题
被上诉人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了《“惠君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认可了物业费收费标准
被上诉人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应按约向被上诉人交纳物业费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家房屋漏雨的问题,上诉人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