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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飞平、加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VIP免费

冯飞平、加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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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飞平、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4【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29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虹马会敏盛韵同【审理法官】赵虹马会敏盛韵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飞平;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冯飞平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飞平【当事人-公司】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晟楠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闫磊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晟楠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闫磊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晟楠闫磊【代理律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1/13物业服务合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飞平【被告】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给予上诉人减免物业费、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金。【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给予上诉人减免物业费、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金。关于应否给予上诉人减免物业费的问题。被上诉人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上诉人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了《“惠君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认可了物业费收费标准。被上诉人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应按约向被上诉人交纳物业费。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家房屋漏雨的问题,上诉人并未提举充分证据证明其家房屋漏雨的状况,而且房屋漏雨原因很多,原因不同维修的责任主体不同,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也承认其未向被上诉人报修过,只向房屋开发企业提过,因此,被上诉人并非违反合同约定未尽维修义务。上诉人提举照片欲证明被上诉人侵占其花园绿地加盖临时用房,该照片并不能证实加盖房屋的地方在上诉人花园范围内,而且,如果该情况属实的话,属于侵权纠纷,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并不构成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对上诉人的物业费不应给予减免。关于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2/13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其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金的问题。上诉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费确属事实,但物业公司与业主是相互依存关系,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谐秩序的创建需要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的相互配合、努力。考虑到被上诉人仍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避免矛盾激化,对于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金欠妥,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变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为:冯飞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214218.6元;二、驳回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2元,由冯飞平负担4513元,由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9元,公告费300元由冯飞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2元,由冯飞平负担4513元,由加成(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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