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与宏泰化工的保理合同纠纷案发布时间:2014-01-0615:03【案例索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支行诉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民二初字第3号(2011年3月23日)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二终字第30号(2011年5月27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支行被告(上诉人):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原审被告):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12月14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乌后旗支行)(甲方)与被告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2009(营业)字0057号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将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公司)欠宏泰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工行乌后旗支行,工行乌后旗支行给付宏泰公司总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保理融资
为保理合同的订立,之前2009年12月7日,临海公司向工行乌后旗支行出具了《应收账款付款承诺书》
2009年12月9日,临海公司向工行乌后旗支行出具《应收账款确认书》,确认截至2009年11月25日,临海公司累计欠宏泰公司电石销货款为5123788
84元,临海公司保证将上述欠款向工行乌后旗支行偿还,以确保宏泰公司在工商银行办理的400万元国内保理业务
2009年12月13日,工行乌后旗支行与宏泰公司共同向临海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宏泰公司将其对临海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工行乌后旗支行
2009年12月16日,工行乌后旗支行分两笔支付宏泰公司保理融资款400万元,两笔款项的融资到期日分别为2010年11月24日和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