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使用、安装(本规定中的安装,未经注明的,均泛指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在内的各项操作过程)、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应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使用、安装、检测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塔吊、外用电梯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特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同)、检测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塔吊、外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塔吊、外用电梯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对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和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一)核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手册及设备的登记证、履历手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二)审查设备安装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监理工程师章;(三)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已按规定在安装前办妥安装告知手续;(四)参与和监督使用单位组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各项验收工作;(五)针对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使用制定专项安全旁站监理方案,明确监理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理
监理人员对所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违章作业行为,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工;对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区建设局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报告
第二章塔吊、外用电梯的初次登记管理第四条凡在我区房屋建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