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企业质量档案企业名称:(企业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一、说明(一)为了反映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档案
(二)档案建立范围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涉及国计民生和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国有工业企业、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及国家企业联系网点企业
企业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则根据在地原则各企业分别填写;但集团总公司若可以准确填报整个企业集团状况,则由总公司负责统一填写
企业应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认真填写
(三)本档案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下发的调查软件进行数据填报和传输,企业必须在1月底前将软件导出的固定格式纸质报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电子数据上报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各企业在上报纸质表格时必须按表号顺序连同封面左侧装订
(四)档案报表按照县、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送的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汇总,并适时进行核查
(五)企业只有一个法人营业执照或虽有一个以上营业执照但实际为一套领导班子的,按企业主导产品填写一份档案
表格下方负责人为企业总经理或董事长
(六)封面上的编号由15位数字组成
其中第1、2位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第3、4位为地级行政区域代码,由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据其主导产品,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