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一、办事依据:《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二、质量体系考核申请条件:(一)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企业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自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三、申请材料及要求:(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第二类产品一式二份,第三类产品一式三份);(二)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三)拟注册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产品说明书”、“申请注册产品的标准”。(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四)质量管理体系自查评定情况。(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自查,注明合理缺项的条款并说明理由,明确自查评定结果和主要不合格项目)上述第(一)、(二)、(三)项资料要求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四、办事程序:(一)企业在质量体系建立运行后方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质量1体系考核,省局受理大厅根据企业申请及体系自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二)省局受理后,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实施现场考核。对部分第三类产品即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产品的申请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寄国家局认证中心,由国家局认证中心进行资料审查并组织现场考核。在实施现场考核3日前,负责组织考核的机构将考核时间通知申请人。(三)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内部工作流程同其他医疗器械产品。注: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一般由省局组织。五、结果处理:(一)考核结论判定为“通过考核”的,对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二)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考核报告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应递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经整改后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为“未通过考核”。(三)考核结论为“未通过考核”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四)《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用于产品注册时有效期为4年。报告考核覆盖范围可以适用于同类型品种的产品。六、办理时限:省局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工作,并出具考核报告。只进行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的,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2附表1:编号: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申请企业:(盖章)申请考核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申请考核内容: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填写要求和说明31.申请考核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除法定代表人需亲笔签名外,所有内容应当打印。2.申请企业应当在封面加盖公章。3.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所覆盖的产品必须逐一注明,申请多种产品可附表并加盖公章。4.管理类别是指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的重要程度和产品技术的复杂程度确定的管理类别。体外诊断试剂分为三类、二类、一类管理。5.附件中“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目录”、“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记录清单”是指与所申请考核的产品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质量控制记录。6.“考核产品情况”表按照每一个产品单独填写。7.本表二类产品一式二份,三类产品一式三份。4一、生产企业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书本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经企业自查,认为已经符合要求,现提出申请按□《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本企业承诺保证所有申报资料和自查结果都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