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比分析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2007年第2号主席令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以下简称老办法)不再适用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哪些方面作了修订
这些变化对信托公司经营将产生哪些影响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
新办法对老办法的修订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1、删除
新办法删除了老办法中部分内容
删除的内容可分为三类:(1)复述《信托法》内容的条款
此类删除共有8处,详见附表1;(2)解释性内容
此类删除共有二处(老办法第二十条),分别是对资金信托业务、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的解释;(3)取消相关内容
此类删除共有14处,详见附表2
新增内容,按其作用可分为完善性和限制性两类,前者共有6处,详见附表3;后者共有5处,详见附表4
调整内容,按其性质可分为实质性内容调整和表述性调整
分别见附表5、6
通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新办法保留了老办法的基本架构,较为充分地吸纳了业界对“讨论稿”的反馈意见,修订的幅度已由“大改”调整为“小改”,可操作性有了明显提高
一、信托机构管理的内容基本未变,仅作局部补充完善1、在信托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1)设立信托机构的七项条件未变
(2)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未变;增加了不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类信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和出资币种允许为“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新规定,这一修改一方面为外资入股信托机构预留了政策空间,另一方面限制了以《公司法》允许的其他资产出资的可能,但对既有信托机构并不构成影响;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