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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VIP免费

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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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参加,通过后获得相应保险从业资格的考试,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辖区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第四条河北保监局是河北省辖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河北保监局授权唐山保监分局负责唐山、秦皇岛、承德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1第五条河北保监局委托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协助承办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协会可设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考务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河北保监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有关制度,制定辖区内考试管理办法,统筹辖区内考试管理工作;(二)管理考试题库;(三)验收新建或改建考场;(四)监督、巡视考务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处理严重考试违规违纪行为;(五)审查、备案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六)授权并监督打印、发放资格证书工作;(七)拨付考试费用,监督使用情况;(八)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考试情况,公告考试事宜;(九)调整或变更考试协助承办单位。第七条省协会负责石家庄市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市协会负责当地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协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符合《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建设标准》(附件1)的考场;2(二)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河北保监局有关制度;(三)负责所在地考试中心的人员管理、考试组织及其他考务工作;(四)测试和维护考试系统,管理考试数据和资料档案;(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考试保密工作;(六)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七)协助承办河北保监局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省协会除履行第七条所述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协会考务工作;(二)对各协会每场考试进行实时录像并备份保管;(三)维护监控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四)打印发放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管理和维护河北省考试电子数据;(六)督促、接收市协会报送考试安排;(七)统一收取考试报名费,集中汇缴财政部专户;(八)经河北保监局授权,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第九条协会承办考试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十条考试中心应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信息应填入《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2),报经河北保监局同意后上岗。工作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应报告河北保监局。3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一条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一)考试中心不得录用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二)监考人员与集体报名机构考试带队人、考试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在监考时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三章报名资格和材料申报第十二条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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