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公司并购防御的法律规制吴胜春,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当前,公司并购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正悄然兴起
公司并购在本质上就是通过产权转让或资产重组以实现公司控制权转移
因其不可避免地要触动被并购公司管理者或其政府主管部门的利益,因此,他们为了私利或狭隘的个体利益、部门利益,有可能对并购采取非法的防御措施,为并购制造障碍,致使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并购难以开展
为了使并购有序进行,减少并购的交易费用,很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公司并购进行规制
一、并购防御规制的社会责任理念目标公司经营者采取并购防御措施的自由空间,与其角色定位有着密切关系
对于经营者和股东的角色定位,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是公司或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或股东承担信托义务(包括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
由于公司以为股东赢利为目的,只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故董事的义务在于谋求股东或公司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在现代,这一传统理论已受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挑战
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公司本质的争论有密切联系
关于公司本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实体(entity),还是由几个特殊的部分集合而成的集合体(aggregate)
第二,公司是法律所拟制的主体,还是人们经济活动的自然产物(naturalproduct)
第三,公司是一个纯粹谋求私益的实体(privatebody)还是一个应承担公共义务(publicduties)的公共实体(publicentity)
这三个方面争论的焦点在于公司是一个私人机构还是一个公共实体
[i]在诸多学说之中,科斯的企业理论,对人们认识公司的本质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