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公司内部的股东资格之争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解决—广东高院判决人民公司与陈毅华股东权纠纷案佘琼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公司内部的股东资格争议,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的行为探究真实意思,确定股东资格,而不应以是否在工商登记机构登记为依据
案情广东省台山市人民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公司)由股东陈伟坚、陈汉盛2001年11月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陈伟坚出资30万元,陈汉盛出资20万元
2002年7月3日、10日,陈伟坚、陈汉盛、陈毅华三人两次召开“出资人会议”,就增资比例及增资后各股东的分工等达成一致,三人在《会议备忘录》“各股东签名”处签名
2002年7月12日,陈伟坚、陈汉盛、陈毅华签订一份《投资协议》,约定:人民公司增资至700万元
陈伟坚出资350万元,占50%;陈汉盛出资140万元,占20%;陈毅华出资210万元,占30%
陈毅华已出资50万元,尚需出资160万元
2002年7月16日,陈毅华汇给人民公司160万元
次日,人民公司出具《收据》,注明“收到陈毅华交来借款160万元”
2002年7月至11月间,陈伟坚、陈毅华、陈汉盛等人多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的内容涉及出资、购买设备、员工工资等公司的具体经营问题
陈伟坚、陈汉盛、陈毅华曾约定要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但后来没有办理
陈毅华持有一份落款时间为2003年8月1日的《还款计划书》,内容为:“为发展企业需要,我公司先后从陈毅华处借得款项共计贰佰肆拾叁万元,现计划六个月内分次还清
利息按照双方商定的办
”该《还款计划书》加盖人民公司财务专用章
陈毅华据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公司支付借款243万元及利息
裁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人民公司的章程上记载的股东只有陈伟坚、陈汉盛,并无陈毅华;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