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2013]21号2013年06月28日17:09股转系统公告[2013]21号为规范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司编制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我司将根据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并结合市场反馈适时对本指引进行调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26日1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当按照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格式进行
第三条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需审计的,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五条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在登记预披露时间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