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9页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03-23【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允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2006年3月6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六年三月十四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
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受托人因投第2页共29页第1页共2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9页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