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当按照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格式进行
第三条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需审计的,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五条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在登记预披露时间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六条挂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1(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半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规定;公司也可以增加披露适用其他行业分类标准的数据、资料
第二章格式与内容第一节格式要求第七条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封面、公司半年大事记、声明与提示、目录、正文及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
正文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第八条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