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2007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