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工程建立监理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建立理确保工程建立质量进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工程建立监理方法〔〕
〔国农办[2004]49〕以及有关工程建立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工程建立的特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经农业综合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的土建、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建立监理必须根据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工程方案、审定的工程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立施工合同以及建立监理合同的规定进展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监理委托为级农发部门
在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委托原那么上应通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立监理资质或监理才能的
第四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工程建立监理的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那么按照本方法规定开展工程建立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五条立项施行的土地治理工程中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才能的进展监理
年度财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主要单项建筑物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桥涵闸和年度财政20万元以上的防渗渠道、机耕路等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进展监理或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展监理
年度财政10万元以下的主要单项小型建筑物工程和年度财政20万元以下的防渗渠道、机耕路等可由农发办组织相关人员进展监理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建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立合同控制工程建立、建立工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间的工作关系
监理的详细工作应包括:〔一〕审查工程承包〔或施工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方案;〔二〕审查与控制工程建立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催促工程承包采取措施限解决;〔三〕催促检查工程承包严格执行工程承包